PG电子|娱美德主张:请拿出事实说话
近日,盛大与亚拓士通过媒体公布了盛大游戏称之为保卫传奇独霸运营权 将行政处分娱美德和郭海滨挂帅ACTOZ 强势姿态前进传奇IP的新闻。鉴于此,娱美德得出的对此是:口说无凭,只有实打实的证据才是最有说服力的。1. 娱美德之前曾公开发表过中国与韩国法院的裁定书全文,现新的将两国法院的裁定书全文不予公开发表,以便媒体和业内人士参详。2. 对于亚拓士主张的所谓从娱美德取得了全部许可的重申,可参照下文所列的亚拓士向韩国法院递交的答辩书的翻译成内容。
亚拓士向韩国法院递交的答辩书具体否认了重申是对原先的MIR2 PC端游许可协议的解释。而在中国,盛大与亚拓士却依然坚决鼓吹其所谓的从娱美德取得了全部许可的与事实有违的主张。3. 目前,张蓥锋、钱东海等亚拓士的高管正在拒绝接受韩国警方的调查。
娱美德期望亚拓士新任的CEO郭海滨需要缺失原本那种只为执着有限公司股东盛大的利益而违反亚拓士自身利益、侵犯亚拓士小股东利益的作法,防止有可能受到的更进一步刑事制裁。如果涉及的媒体期望对此事展开更加了解的报导,且如果媒体可以获取娱美德与盛大联合拒绝接受专访的机会,娱美德不愿与盛大早已当面对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 沪 73行保 1号釜山中央地方法院2016 KAHAP 80948 裁定书以下内容来源于亚拓士于2016.11.14针对釜山中央地方法院 2016 KAHAP 81372 禁令阻碍保全申请递交的答辩书(2) 签订重申的经过及其意思如上所述,重申是为了再确认THE LEGEND OF MIR II网络游戏涉及三方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盛大之间构成的原合约关系而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开具给盛大的文件。
盛大为压制中国境内的非法服务器,以THE LEGEND OF MIR II:热血传奇的中国被许可人的独家权限被侵害为由针对著作权侵权人明确提出刑事报案,并为了证明盛大是目前的中国独家被许可人而向侦察机关递交了涉及许可协议。但是侦察机关证实全部联合著作权人作为合约当事人的许可协议只有签订有数10年的2002年7月14日的补充协议的事实以及先前的全部缩短协议中只有债务人(指亚拓士---娱美德录)作为合约当事人的事实,拒绝债务人新增递交可以证明2002年7月14日的补充协议依然有效地而债务人有权以单方的名义与盛大签订缩短协议的材料。
为此,盛大拒绝债权人(指娱美德---娱美德录)和债务人开具可以解释债权人和债务人基于2002年7月14日的补充协议的权利委托关系之有效性的重申,因为该等权利委托关系依然有效地,债权人和债务人才在证实上述内容的重申上盖章而获取给盛大。即,重申的内容是:根据2002年7月14日的补充协议,债权人在THE LEGEND OF MIR II:热血传奇游戏许可期限内委托债务人行使作为联合许可人(co-licensor)的一切权利,该等委托不道德在与许可协议期限完全相同的(根据2008年11月2日的第二次缩短协议)2017年9月28日前不能撤消。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有权取得技术支持。
甲方不愿委托丙方积极开展技术支持业务,丙方也表示同意从甲方代为积极开展技术支持业务。甲、乙双方同意丙方沦为传奇的联合许可人(co-licensor),丙方委托甲方行使作为联合许可人(co-licensor)的一切权利,本委托在原合约和本补充协议的有效期内不能撤消。
[节录原告证据第3号2002年7月14日的补充协议(Supplementary Agreement) ]Wemade Entertainment Co.,Lte.(Wemade)和Actoz Soft Co.,Ltd.(Actoz) Legend of Mir II(传奇)游戏软件的联合著作权人。前日声明该等委托在中国地区内的有效期限内(2002年7月14日~2017年9月28日)不能撤消。[原告证据第10号重申翻译成件]如上所述,重申早已多次被2004年4月29日的本案妥协笔录、2005-2006年的仲裁判决、2005年的诉前保全裁决等所证实,只不过是再确认关于THE LEGEND OF MIR II:热血传奇游戏,根据SLA、补充协议、妥协协议、改动协议及先前的缩短协议三方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盛大之间构成的合约关系的文件而已,正如债权人的主张,并不是正式成立新的权利义务的文件。
债权人不提到盛大在中国作为THE LEGEND OF MIR II:热血传奇游戏的独家被许可人采行刑事报案措施的内容,主张重申只是证实债权人和债务人共计著作权的权利关系的文件(债权人诉前保全申请书第18页),称之为2002年7月14日的补充协议和重申意味着是证实债权人和债务人持有人联合著作权的关系的文件,以精妙地增大其意思。但是上述主张是债权人在仲裁程序也某种程度明确提出而被敌视的,意味著无法取得反对。根据 SLA、补充协议以及回应给与证实的重申,可以具体证实权利关系:①截至2017年9月28日,债务人从债权人代为行使中国境内对与盛大签订的THE LEGEND OF MIR II:热血传奇游戏的联合许可人(co-licensor)的一切权限;②截至2017年9月28日,盛大是对THE LEGEND OF MIR II:热血传奇游戏的中国独家被许可人等。
我们具体回应,这是早已由当事人、法院及仲裁判决多次证实的、无法坚称的事实。
本文关键词:PG电子,PG电子游戏官方网站,PG电子游戏试玩
本文来源:PG电子-www.partner-we.com